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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总局有关“驰名商标”标注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08-24    阅读数:497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导读:中糖委函[2014]14 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我会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的修订组成员单位,现就你
       中糖委函[2014]14

      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我会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的修订组成员单位,现就你司咨询的“陈皮梅软糖”检出含有微量糖精钠和甜蜜素一事答复如下:

      经查GB 2760-2011附录A,甜蜜素可应用于话化类(甘草制品),其最大使用量为8.0g/kg,糖精钠在话化类(甘草制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 5.0 g/kg,你司生产“陈皮梅软糖”的原料“陈皮”属于食品分类号04.01.02.08项下的产品。根据GB 2760-2011中3.4 带入原则的相关规定,贵公司用于生产“陈皮梅软糖”的蜜饯原料内所含的甜蜜素和糖精钠符合“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和“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的情况。

      经我会实地考察,你司确未在凝胶糖果“陈皮梅软糖”生产过程中使用糖精钠和甜蜜素,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终产品均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你司“陈皮梅软糖”被检出含有微量的糖精钠和甜蜜素属于“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和“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的情况。

      综上,我会认为,你司生产的“陈皮梅软糖”检出含有微量的糖精钠和甜蜜素是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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